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739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兴达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五丰村五组。
经营者:钱运汉,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斯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工业园(童畈村、汪集村)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兴达建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