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1834号
原告: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镇潜力村金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88E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工业园(**村、***)1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6683075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步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0元,由原告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