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财保11号

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俊阳,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熊毅。

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400000.00元。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担保。2021年3月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瑞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中银行存款1400000.00元(账号:XXXXXXX********),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