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伏山镇苏楼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110号
申请人:泰安市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城财源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21085110902K。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县伏山镇苏楼村村民委员会,住宁阳县伏山镇苏楼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安市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学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