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9栋2层1室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大楚摩比斯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大生物城创新园C4栋。
法定代表人:肖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大楚摩比斯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大楚摩比斯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2085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