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62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乡长丰村19栋2层1室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茂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1栋11层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易合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2幢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2幢6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年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7栋12层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茂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易合达劳务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年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年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硚劳人仲裁字[2022]1010号仲裁裁决,向其住所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因原告***年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汉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茂盛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易合达劳务有限公司、****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受理在先,本案应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