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财保28号
申请人:何如新,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被申请人:湖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07号凯信后湖生活广场2栋22层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630308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申请人何如新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京山市土地整理中心享有的工程款在19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19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京山市土地整理中心享有的工程款19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何如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