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财保60号
申请人: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邱湖村。
法定代表人:邱汉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雅家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邱湖村。
法定代表人:陶俊。
申请人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雅家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或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雅家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庆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