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3978号
原告: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9794319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44元,减半收取计17772元,由原告武汉邱湖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