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718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213号2栋2单元901号。
法定代表人:阳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甘01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后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0)甘01民终49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30元,减半收取计1151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喻得荣
审判员 火东燕
审判员 吕娟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