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进,四川可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213号2栋2单元901号。
法定代表人:阳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东,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海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进,被上诉人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原审被告十九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到了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晓曦
审判员 邓代林
审判员 关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