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36335821。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中段路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0508444C。
法定代表人:孟庆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6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9247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新泰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金光村陶然名城十四套房产抵顶债务并于2020年7月9日前办理十四套房产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新泰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务抵顶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82执1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刘传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