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3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
被执行人:焦三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本院执行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焦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焦三峰至今未履行(2017)鄂0683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焦三峰价值XXXX元的财产(含房地产、车辆等);或冻结、划拨、提取其XXXX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限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