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焦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3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
被执行人:焦三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本院执行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焦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焦三峰至今未履行(2017)鄂0683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焦三峰价值XXXX元的财产(含房地产、车辆等);或冻结、划拨、提取其XXXX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应得收入及其他收益。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将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限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所欠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