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3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被执行人:郑州臣威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83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臣威电器有限公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对郑州臣威电器有限公司执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峰的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XXXX元,执行到位XXXX万余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等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后,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683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