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02民初565号
原告:湖北华博三六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艳华,华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红专,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利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谢柏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博公司与被告众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博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众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元,由原告华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亚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