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二一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3564号
原告:湖北二一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快活岭村白家咀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民族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二一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二一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