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民族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