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中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246号
原告:****,男,1995年5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源,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戴家坑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087407208Y。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桂,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魏  国  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赖  紫  峰
书 记 员 林笑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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