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553号
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中达翰林院1期6号楼7层东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77605004C。
法定代表人:张冰魁,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汉族,1994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西三旗育新花园小区2号楼三层商业用房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90878D。
法定代表人:李志宪,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5日,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阳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芳芳
书记员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