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3240号
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昊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规划街昊龙互联网软件园1号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昊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昊能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计2,436元,由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