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民初422号
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村西110国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扬州勃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