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2月17日出生,412722196602178116,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410581075438357B,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被执行人:王如亮,男性,1977年6月28日出生,413026197706281217,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生效的(2020)豫1602民初24号判决,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艳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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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范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