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

大理市凤仪雄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熊义平,男,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市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华营村华营农贸市场停车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L1R8G83。
被执行人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职务: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林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8787942J。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12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22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000元,执行费214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市***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0月12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俊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