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405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河南李宜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日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HH0M92。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林淇镇林淇村交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栗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江、栗志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793222630L。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覃怀街道福兴公寓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党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8787942J。
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日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照东
审判员  李翠平
审判员  许战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