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9552号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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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