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保65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程爱国,系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保全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XXXXXXX元)。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三门峡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一套。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XXX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谢征杰名下位于三门峡市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一套。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61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