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29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316236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蔡县李桥回族镇李桥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808904556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小学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9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新蔡县李桥回族镇李桥小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蔡县。经查,被执行人新蔡县李桥回族镇李桥小学在新蔡县教育体育局有经费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新蔡县李桥回族镇李桥小学在新蔡县教育体育局的经费1055806.00元(执行款927773.33元,利息128032.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