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02民初62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