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8684元工程款、1000元鉴定费。被执行人***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