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姚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登记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金梁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案应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