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乡县宛祥鑫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5民初2616号
原告:内乡县宛祥鑫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内乡县灌涨镇马山路口北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495340058。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1352827B。
法定代表人:王太生,任公司经理。
原告内乡县宛祥鑫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宛祥鑫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内乡县宛祥鑫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济民
书 记 员  刘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