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25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男,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呼伦贝尔草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草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以搜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1元,减半收取118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刚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