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财保427号
申请人黄**芳,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丁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陶敏,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鄂0102财保3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A02地块一期4栋1单元40层2号房房屋及被申请人陶敏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CBD楚世家3栋28层1号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持有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6.47%,数额为人民币29,540,000元股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黄**芳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A02地块一期4栋1单元40层2号房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敏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CBD楚世家3栋28层1号房屋;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6.47%,数额为人民币29,540,000元股权的冻结。
审判员 李曦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