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87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被申请人: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前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星升。
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
被申请人: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
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8724号民事裁定。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亚妹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