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8724号之二
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被告: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前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星升。
被告: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
被告: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
原告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80元、保全费1020元,由镇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晴
书 记 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