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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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724号
申请人: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港南路300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A07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被申请人: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前进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星升。
被申请人: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峰。
被申请人: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
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镇江***材料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汀顿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红安万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福星宏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县光胜玻璃钢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妹
书  记  员   崔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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