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天华木业厂与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171号
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村朱家村68号。
经营者:阮新发。
被告: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4424919C。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执行董事。
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与被告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原告嘉善天华木业厂负担。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晨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