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财保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4424919C。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
***与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浙0604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鑫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钰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