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489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30004899L。
法定代表人:沈卫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荣,绍兴市上虞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俞国淼,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徐荣兰,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442491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西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90581166Q。
法定代表人:应永泉。
被告: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131880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国淼、徐荣兰、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若静
书记员沈诗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