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3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13188068。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
被执行人:王智玲,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黄迪君,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4424919C。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大善小坞村大善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136186610。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8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玲、黄迪君、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726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玲、黄迪君、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玲、黄迪君、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玲、黄迪君、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划拨了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玲、黄迪君、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94322.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39672.14元,收取诉讼费40825元、执行费13825.06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迪君名下的位于上虞区上浦镇新村与上浦镇新街的不动产各一处,查封期限三年;于2018年10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浙D×××××、浙D×××××、浙D×××××号汽车四辆与被执行人黄迪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的可得款项,冻结期限三年。该工程款因第三人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以“未进行最终结算”等事由提出异议而未能执行。2020年1月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迪君名下的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春晓苑8幢1单元1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16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12A02室房地产及被执行人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锦瑞大厦1202室、1204室、1205室、1206室、1208室、1210室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1月2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与被执行人黄迪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上述不动产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而暂缓处置。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暂难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智玲、黄迪君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大善凤凰山青瓷研究所有限公司、王智玲、黄迪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王泽青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