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4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13188068。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
被执行人: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4424919C。
法定代表人:黄迪君。
被执行人:黄迪君,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迪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迪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迪君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2020年4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迪君名下位于上虞区××镇××街××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地产,2020年12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迪名下的位于上虞区上浦镇新村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16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绍兴××街道××大厦××室××室××室××室××室××室房地产,2020年1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迪君名下车牌为浙DC××××、浙DW××××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车牌为浙DZ××××、浙DZ××××、浙D6××××、浙DK××××、浙DW××××、浙DK××××汽车六辆。上述财产非首先查封,暂难处置。另提取被执行人黄迪君在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可得全部分配款431861.73元,申请执行人可分得19928.42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迪君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黄迪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中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孔 敏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