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830号之一
原告:兰考县路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84PEG1W。
法定代表人:田纪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惠安街道司野村500米路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5200R。
法定代表人:李贺霞。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栋11层69号。
原告兰考县路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路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保全费1366元,共计3207元,由原告兰考县路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