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448号
原告:郑州恒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福路南侧海尔仓库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26530351。
法定代表人:王京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群、祁亚男,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栋11层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5200R。
法定代表人:李贺霞,总经理。
原告郑州恒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恒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恒发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玉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