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5民初6872号
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栋11层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5200R。
法定代表人:李贺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兰阳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3879792。
法定代表人:张大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91297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兰考九润泓郡小区10#、11#楼;工程概况为兰考九润泓郡小区工程,小高层;承包范围为兰考九润泓郡小区10#、11#楼工程的土建、安装工程,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工程工期、包安全文明、质量施工。并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中又约定竣工备案结束并结算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了保修期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时间。工程施工后被告对原告提出10#、11#楼进行签证变更和增加地暖工程,原告也如约完成了被告要求的所有工程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成且质保期满后,经双方核算,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为912976元,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申请,被告欲以九润泓郡储藏室及地下停车场冲抵质量保证金,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望判为所请。
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前来维修,但是被告没有维修过,被告只有自行找人维修,用去维修费用28万元,应当予以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及手续、《协议书》、九润泓郡问题汇总表、《九润泓郡小区防水维修合同》、收条、工程预算表,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分别签订了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九润泓郡10#楼、11#楼),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九润泓郡小区10号#、11#楼的土建、安装(含配合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配管)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包工程工期、包安全文明、质量施工。合同的第六条第2款第4项约定:竣工备案结束并结算完毕后,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为保修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楼地面空鼓、起砂、裂缝、内墙面抹灰起泡、空鼓、脱落、裂缝、外墙粉刷脱落、裂缝等为2年,维修后保修期顺延时间为6个月;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费防渗漏为5年,维修后顺延时间为1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装修工程为2年,维修后保修期顺延时间为1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维修后保修期顺延时间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6、除上述工程之外的其他分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均为两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不影响正常生活的2天内派人维修。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也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双倍扣除。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低级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3、承包人退质保金条件:(1)建筑安装、配套等工程保修期满。(2)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3)提供以下手续:1、合同;2、双方认可的结算报告;3、经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交工验收合格报告。(4)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申请办理退款事宜。(5)在质保期最后一天的前一个月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承包单位作最后整改。(6)协调承包人、财务核对剩余质保金。(7)根据规定,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及时负责维修,维修后的质保期为质保期的延续期,但最低不低于3个月,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或维修不及时问题造成购房人退房、索赔等系列问题,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4、总承包单位对发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分包方的保修内容连带负责。甲方与分包方直接签订合同的除外。5、因建筑质量原因及保修工作不当造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损失(装修损失、误工损失等)及发包方的损失(延迟业主入住而损失的物业管理费等)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发包方可直接从主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中扣除赔偿费用。6、承包方进行工程质量保修工作须保证施工质量,保证一次施工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如因保修施工质量原因而返工的,发包方直接从主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中扣除赔偿费用。7、质保金退还比例:满足上述约定,退还质保金比例为:竣工验收后一年期满支付质保金总额的80%,两年期满支付完剩余的质保金。四、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的结算。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经双方核算,被告应付原告质保金为91297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给付该质保金,被告房提出以九润泓郡小区储藏室及地下停车位冲抵质保金,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承建的防水工程的总工程款为393422.96元,该两项工程的质保时间是5年,对此事实及质保时间原告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16年12月,原告承包被告的建设工程质保期已超过两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扣除原告已到质保期工程项目保证金。原、被告对工程的质保金已结算,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扣除原告的质量保证金为912976元。原告承包被告工程中防水工程,合同约定质保期为5年,截止本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时,该两项防水工程质保期尚未超过5年,该两项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393422.96元,质保金按5%计算,其质保金为19671.15元,该质保金应从原告诉请的质保金中扣除,待两项工程质保期过后,可另行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质保金893304.85元(912976元-19671.15)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承包的工程质量有不合格,被告支出维修费用280000元,该费用应从原告的质保金中扣除的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维修合同及收到条,并不能证明是维修原告承建的10号#、11#楼工程,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在发现工程质量瑕疵后通知被告维修,故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893304.8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65元,由被告开封润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67元,原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