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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1069-2号
原告郑州恒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路豪德小区6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都、胡婷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齐雪康,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1栋11层69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凯,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恒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21069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533.5元。现案件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恒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黄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533.5元的冻结。
审判长 汪 涛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