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濮阳市裕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裕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濮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裕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京开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裕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