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902民初1504号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3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41900788093555Y。
法定代表人李建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开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9日和3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乔氏公司购买原告钢架和C型钢,两个合同价款均是362526元。合同约定被告乔氏公司在原告厂区(内黄县后河镇工贸区)验收合格后发货,运费由被告乔氏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乔氏公司共付给原告货款669780元,下欠货款55350元未付。原告垫付的运费4260元未付,还有被告乔氏公司购买原告的高强螺栓款5187元也未付,合计64797元。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乔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被告****以业主方没有给付其工程款为由拒付。2015年6月24日上午,原告方经理管秋景、副经理李建功,办公室主任庞金祥等人在浚县民生路与老还三路交叉口东南角盛世情缘网络宾馆内找到被告****,被告****认可收到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对于垫付的运费4260元、购买的高强螺栓5187元也认可。当原告方去的人员问****,乔氏公司已经被吊销,乔氏公司欠原告的钱该谁还时,被告****说该由其个人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运费647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欠原告任何货款,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乔氏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3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乔氏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乔氏公司自原告处购买钢架及C型钢,两份合同约定价款总额均为362565元,质量要求技术验收标准为在供方厂内验收合格后发货,验货地点为原告厂区;运输到达站和费用负担:到期提货时装车费由供方负担;到期催告后推迟提货装车费由需方提供;运费、卸车费由需方提供。结算方式、时间:合同签订后预付110000元,提货时余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到账后工期15天。两份合同条款基本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发送合同约定全部货物及高强螺栓(货款合计5187元),并代为垫付运费4260元,为此提交杜建林书面证言1份、发货清单1份、运费证明1份。被告****质证称前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发货义务以及被告欠付货款。对于被告付款及欠款情况,被告另提交录音记录、收据及承兑汇票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乔氏公司已付款669780元货款,尚欠款64797元,且被告****承诺由其本人偿还欠款。被告****对前述证据持有异议,但经本院要求,其本人拒绝到到庭对录音记录进行核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货款,被告不允,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乔氏公司签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约定了总价款、运费负担办法以及付款方式及时间等条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前述两份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原告主张已向被告发送合同约定全部货物及高强螺栓,为此提交了证人证言、发货清单、运费证明、录音记录、承兑汇票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乔氏公司欠原告货款及运费共计64797元的事实,被告乔氏公司应予偿付。关于被告****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系与被告乔氏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存在被告****个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告仅凭录音中****的口头承诺要求其承担偿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共计6479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