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民终2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4190078809355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上诉人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淄博乔氏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海
审判员田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