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6561号
原告:***,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8093555Y。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1-1)。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