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4458号
被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8093555Y。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
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阳市四方金属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